不得离婚的四种情形

2023-03-27 17:28:20 来源:法务网 分享到:
一、

不得离婚的四种情形

不得离婚的四种情形如下:

1.双方感情未破裂;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


(资料图)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

离婚起诉程序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离婚起诉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好起诉书、收集诉讼证据、向人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

离婚诉讼的管辖

离婚诉讼的管辖采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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